美国 - EB1 、 EB1C 、 EB2、EB3移民法令

EB-1A杰出专业人才移民
对象包括在科学、艺术、教育、商业或体育上的杰出专业人才。这些杰出专业人才必须享有国家或国际声誉,申请者入境美国后,必须对美国的发展提供实际的贡献。

EB2/ NIW优秀/优良专业人才
具高学位(硕士以上)或特殊能力的专业人士。具高学位者须先有美国雇主聘用,并先申请劳工纸。

具特殊能力者不须雇主提供工作机会,但须证明其职业符合美国国家利益。

美国EB1-C跨国企业主管
EB1移民优先类别中的第C次类适用于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理 。这一类别中主管和经理的定义,与L-1非移民签证类别中的主管和经理定义相同,该新分公司至少营运一年

EB-1(C)分类不需要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 ,不过向外国人提供工作的未来雇主必须提出声明书,说明该外国人将在美担任主管或经理工作。而且该信函必须明确描述该外国人将担负的职责。符合「跨国企业实体」的条件即可提出移民申请。跨国企业实体指该企业、其关系企业或子公司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。


所需文件

EB-5投资与EB-2、 EB-3职业移民比较